(資料起原:經濟部國際商業署)




後續倘旨揭實踐準則倘獲歐盟會員國及執委會承認(endorsed),未來自願簽訂該準則之GPAI模型供給者,將能夠透過遵照該準則證實其遵照AI法案之相幹義務,與透過其他方式證實其合規性之模子供給者比擬,簽訂該準則將可受益更少之行政負擔和更高之法律肯定性。
前述歐盟AI法案並針對GPAI制定相幹劃定,估計於本(114)年8月2日開始合用,歐盟執委會本年7月10日發布新聞稿默示,執委會於本(10)日收到GPAI實踐準則(Code of Practice),該準則係經由13位獨立專家撰擬,並徵詢來自模型供應者、中小企業、學者、AI平安專家相關公民組織等超過1000位短長關係人之意見後,旨在協助產業界遵照AI法案有關GPAI之劃定規矩,以確保歐洲GPAI模子之平安性及透明性。
3、平安保障:由於部分GPAI可能對根基人權及平安造成系統性風險,例如降低化學或生物兵器之研發門坎,爰歐盟AI法案制定相幹義務劃定,以評估及下降該等風險,為協助模子提供者實行相幹義務,旨揭實踐準則供給有關風險管理之最新實務做法。2、著作權:為確保GPAI模子符合歐盟著作權相幹法律,旨揭實踐準則供給可行之解決方案,例如GPAI模型僅能自可正當獲得且受著作權保護之網路資估中,進行重製及擷取(extract)法式等辦法。
歐盟執委會公布通用人工智慧實踐準則謹查歐盟人工聰明(AI)法案已於113年8月1日生效,該法將利用大範圍數據進行自我監視(self-supervision)練習之AI模子界說為通用AI(General-Purpose AI,下稱GPAI)模子,該模子具有顯著之通用性(generality),且無論以何種態樣進入市場,皆能履行各種分歧的義務,並可整合至系統或應用程式。
旨揭實踐準則係由透明化、著作權及平安保障等三部門構成,相關要點簡摘以下:1、透明化:由於GPAI模型是歐盟眾多人工聰明系統之根本,為協助供給商確保模子具有足夠透明度,旨揭實踐準則供給模子文件表單,方便供給商紀錄需要資訊。
執委會另將於GPAI相幹劃定生效前發布GPAI指南,作為歐盟AI法案之彌補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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